【相关规定】宁夏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次数:

【相关规定】宁夏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提高师生学术道德,建立学术规范,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我校学术活动以诚信为本,向更高层次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夏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宁夏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积极参与推动我校优良学风建设,在所有学术活动中严谨自律,自觉并严格地遵守有关学术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要坚持在所有的学术活动中认真遵守基本的学术准则,倡导学术诚信为荣、学术不端为耻,切实做到为人师表。

第六条 要坚持学术活动和学术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支持每位师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歧视或区别对待。

第七条 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等匿名评审制度,聘请校内外品学俱佳的学者做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第八条 要坚持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各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奖励评审等工作过程,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期内认真接待和处理相关质询及举报。

第九条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各学院、各科研机构要全面落实检查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着“求真、严谨、诚信”的治学精神,成立宁夏大学师德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师德学风建设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科研及纪检的三名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校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期刊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师德建设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 师德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师德学风建设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维护学术道德、遏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议、鉴定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机构。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师德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章 学术诚信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把学术诚信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

(一)纪检委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并协助调查处理。

(二)组织部要努力营造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将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选拔使用之中。

(三)宣传部坚持教育引导,大力宣传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同时在校园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四)校工会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五)校团委通过开展各种学生社团活动,引导广大学生树立学术诚信意识。

(六)人事处要把学术道德行为纳入到职称评定、晋升和各级评奖活动之中,并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新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七)教务处要为全校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并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论文等材料留档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并指导教学单位在学生入学教育中进行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讲座。

(八)科技处要对全校科研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学术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学术道德的内容,建立学术道德档案。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九)学生处要在全体学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

(十)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教学单位要对学校师生加强学风建设的正面教育和引导工作。

(十一)学术期刊中心要不断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力度,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的作弊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公开发表作品私自一稿多投,故意重复发表文章的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举报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切实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同时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举报制度,使对学术不端的举报能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顺利进行。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通过校长信箱举报,也可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校师德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举报人,同时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学校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护。

第七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 由校师德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并出具书面核定意见。

(二) 校学术委员会对书面核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初步惩处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

(三)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学校的相关惩处规定,对被举报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提出惩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全校教职员工、学生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结果提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处理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同时收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津贴。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于违反其他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同时收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津贴。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学生,按照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由学校及有关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从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以宁夏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其他人员,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师德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