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大校发〔2010〕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倡导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宁夏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宁夏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宁夏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和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一)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关于引证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亦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应按照参加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依作者共同之约定,在合作作品中署名。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应当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的主要责任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三)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者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上确有贡献,可以和作者联合署名;如果属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五)对于未经学术界严格论证、鉴定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有权利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并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线索、证据。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有关领导和该部门学术委员会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说明,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展开调查。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九条 对于被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在对学术道德问题做出处理建议时,应以实名投票方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建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有关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同时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学校学术委员会将责成学术道德委员会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为最终评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宁夏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结果提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处理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同时收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津贴。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对于违反其他学术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同时收回学校已发放的相关奖励津贴。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学生,按照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由学校及有关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从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以宁夏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其他人员,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建议权归宁夏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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