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宣判
6月15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涛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涛上缴的违法 所 得509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灵武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涛担任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于2015年10月帮助王超(已判刑)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并将王超所交2万元押金非法占有,未对王超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理。同时,对王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予追究。2015年10月,王超涉嫌刑事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伙同王飞等人开设赌场并暴力索要赌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9年5月27日,贺兰县法院对王超恶势力犯罪团伙6名被告人,以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0年,并分别判处财产刑。
法院同时查明,2016年8月,贺兰县城关派出所在开展吸毒人员大收戒工作中,抓获吸毒人员王某后,被告人刘涛收受王某亲属3万元现金,未将王某案件录入公安系统,未对王某作任何治安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身为派出所副所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留置期间,被告人刘涛如实供述其所犯受贿罪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灵武市法院受理的首起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宁夏日报记者 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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